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314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四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7
 
 
 
 
始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十一届人大第40号)、《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九次会议通过)、《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韶府[2001]127号),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利,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缴残保金的目的、标准和范围
(一)征缴目的: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政府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驻始兴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二、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县直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编办、残联协助,负责全县机关单位、县直核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确保100%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国营和民营企业(含房地产企业、服务行业),由县地税局牵头,县住建局、残联、中小企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社局协助,负责国营和民营企业(含房地产企业、服务行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保证每年新增20%以上的企业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确保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外资企业,由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残联、人社局协助,负责外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保证每年新增15%以上的外资企业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确保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水电站(含个体但有聘用职工的水电站),由县水务局牵头,由县小水电站协会、残联、人社局协助,负责全县水电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保证每年新增15%以上的小水电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确保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个体工商户(有聘用家庭成员之外职工的),由县工商局牵头,县残联、地税局协助,负责全县有聘用家庭成员之外职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保证每年新增15%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确保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全额征缴的原则:
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需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先年审后缴费的原则:
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所有用人审批单位,应当在每年31日至731到我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持县残联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县地税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分类分步征缴,突出重点的原则:
1.行政事业单位:
1)由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一代扣代缴。
2)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自行到县残联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2.企业(含国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服务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企业须按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在职职工总数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个体工商户(含小水电站)
凡聘有家庭成员之外职工的个体工商户,须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工作流程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1日至731到我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窗口)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审结果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了1.5%比例或以上的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二是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年审不达标,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县地税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票,视为年审合格。
五、征缴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每年31日至531)。
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召开有关企业座谈会、派发政策资料等形式,在全县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使所有用人单位都知道: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税费,并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分组检查和催缴(每年81日至915)。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 建立执法检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根据目标任务中的分类,由各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组成五个小组联合检查。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劳动年审情况和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
根据检查结果,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对确因经费困难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经其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残保金。
(三)责令限期缴纳(每年915日至1030)。
对经催缴、逾期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县残联责令其限期缴纳。
(四)依法处理(每年111日起)。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县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缴工作参与县绩效考评,县将对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和征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加大力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伍 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何晓域(副县长)
成员由县残联、地税、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水务、工商、统计、宣传、新闻媒体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残联。
(二)责任分工:
残联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全责征收,保证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就学、创业、扶贫开发等残疾人事业,并每年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使用情况,逐步试行向社会公开公示;地税部门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职责,坚持税费并重,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税收实现同征、同管、同查,不断提高征缴率;财政部门要落实加大力度征缴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和统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人社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经信部门在办理外资企业年检初审时,要先查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督促未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单位先办理年审手续后再年检;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整个社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记入财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的守法诚信档案,与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信用企业的评选挂钩。
七、本方案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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