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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始府办201552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8

 

 

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的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县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七)对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

(八)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八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县政府审定确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顾问费和代理费。顾问费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代理费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县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县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县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费用,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县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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