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5〕53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始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转送审查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县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召集人决定召开县政府法律顾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县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的召开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告之与会人员。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 经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经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县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