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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关于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始府办201517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关于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关于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业经县政府十四届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联系电话:3333012)。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0

 

 

始兴县关于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

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韶关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必须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需要,必须以不危害通航环境、两岸堤防或堤岸和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前提,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开采权公开招标和河砂堆放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强化采砂管理执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有效维持河势稳定,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河道分级管理

(一)辖区内河道划分。

1.市管河道:浈江河从南雄市古市大桥至与仁化县交界处河段。

2.县管河道:全县辖区内除市管河道以外的其它河道。

(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市管河道及县管河道由县水务局统一组织河砂开采权出让招投标。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与发证工作,乡镇协助管理与监督。

(三)河砂开采权出让公开招标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管河道、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招标时,对包括控制采砂数量、招标底价、招标平台等招标方案的确定,须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水务局负责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中标者还须向有关部门缴交相关税费。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航道整治、航道日常维护项目、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采砂的,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疏浚或整治方案)在指定位置堆填河砂(弃料),不得经营和自用。确需自用的,凡超过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的,要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开采权,并按有关规定收费;1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由用砂户向县水务局申请。

三、规范河道沿岸村民自用砂管理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建房自用砂少于50立方米的,出示国土部门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证明,到县水务局指定的河道采砂,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由村民户籍所在乡镇、村负责监督其采砂行为。

四、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一)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县水务局每年编制一次河道采砂规划,辖区内市管河道和县管主要河道的采砂规划须经韶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县水务局会同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划定县管河道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于每年12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

五、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和执法

(一)县水务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加大河道采砂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中标者在采砂现场除设置“采砂许可牌”、“采砂现场公示牌”外,还应在可采区起止处设置“采砂现场标志牌”,标明可采区河段起止及可采区控制长度、宽度、深度、采砂船名船号。设置的“采砂现场警示牌”要说明因采砂导致该河段河床变化、河水变深,禁止近岸戏水、涉水过河和游泳等。

(三)河道采砂管理统一使用由韶关市水务局印制的《韶关市河道采砂日志》,由采砂人逐天对采砂量、产量异常说明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县水务局要不定期明查暗访,配合使用省水利厅印制的《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加强对现场采砂计量监督和控制。

(四)采砂人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从事采砂作业。

(五)中标者必须保护好招标河段涉及的乡村道路、线网、管道以及水利设施等农村公共设施,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控制采挖深度来采挖,以确保附近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及河道安全。

(六)河砂堆放场规划由县水务局负责编制,征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七)县水务局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毁堤岸、竹坝取砂以及挖旱地、沙滩取砂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采砂行为,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六、规范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管理

(一)市管河道及县管河道(墨江河樟树湾水库下游至与浈江汇合处河段、罗坝河罗坝大桥下游至与墨江河汇合河段)等招标河道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额上缴县财政,扣除上缴市财政部分后,由县政府按剩余部分总额的15%返拨给县水务局作工作经费(含招标河段涉及乡镇政府3万元、有关村委会1万元协管费)。其他县管河道的河道开采权出让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后,由县财政返拔15%给县水务局作工作经费,返还20%给有关乡镇(其中的50%给有关村委会、村小组)作工作协管费。

(二)各乡镇应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维护采砂秩序。乡镇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且处理不及时的,每宗扣除返拨给乡镇、村的经费1000元;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且所在乡镇、村不作为的,全部扣除乡镇、村的返拨经费。

七、建立奖励机制

为确保河道采砂秩序,维护中标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对举报违法采砂行为者,并经水政部门查实处罚后,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同时相关部门为举报者保密。

八、加强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协作配合。公安、水务、财政、交通、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乡镇协作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严明工作纪律。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巡查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采砂活动实行保护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河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以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水务局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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