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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537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始兴县精神病人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7月2日县政府十四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始兴县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表现为精神、心理活动异常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县、乡镇要分别成立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计、教育、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综治办、乡镇综治办。县卫计局设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财政局每年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开展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县公安局:及时与乡镇、村(居)及卫计部门沟通联系,掌握辖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协助卫计部门开展精神病人排查工作,负责对所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登记造册和建档立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强制移送违反《治安管理法》和触犯《刑法》的重性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公安、卫计部门开展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计部门。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救治任务。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将全县所有精神病人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及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在阶段性治疗康复后,做好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精神病人医疗防治基金96.6万元/年(其中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用88.2万元/年,购买医疗保险费用8.4万元/年;不含大病救助基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审核拨付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五)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具有医治精神病人资质和条件的县级医院设立精神病专科,做好对精神病人病情诊断、医疗救治、信息采集和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加强与粤北第三人民医院的联系,与派出所、各乡镇、村(居)委会共同做好患者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药物发放、指导服药和随访评估工作。

(六)县教育局:完善校园安全的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精神病人伤害学生应急预案,普及学校精神卫生知识,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 

(七)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公安、卫计、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到顶点医疗机构救治。

(八)县残联:开展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规范发放精神病人的残疾人证件,落实符合救助条件者按规定享受门诊免费服药及重残补助等优惠政策。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险政策。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十)社保始兴分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十一)县司法局: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负责开展《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精神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卫生院等做好本辖区内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康复治疗、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的精神病人及时向上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征得患者家属(监护人)同意及配合的情况下,与患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治疗协议书(一式四份,县综治办、乡镇综治办、县卫计局和家属各执一份)。负责为本辖区所有精神病人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县财政局从精神病人医疗防治基金中列支,有条件的乡镇,还可考虑为患者购买其他保险。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第三章  监护人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居)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监护人应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监护人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除外)。 

第四章  医疗费用  

   

第七条  对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设立精神病人医疗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和财政专户,由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共同管理、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并将专款使用情况及时报县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

凡转送到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医治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在县大病救助基金列支,每人每年报销上限为人民币1.8万元(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出院后每人每年报销上限1050元的后续服药费用(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从县精神病人医疗防治基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患者家属(监护人)负担(如监护人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则后续服药费用全额从县精神病人医疗防治基金中列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防治基金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精神病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对无法查清户籍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及村小组应对辖区内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发现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暴力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村小组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公民个人如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县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同时负责联系监护人或近亲属。 

第十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或鉴定结果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医院应立刻终止住院治疗,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一条  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及村小组,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康复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出院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要牵头组织村(居)委会、派出所做好接回工作,并与司法所、卫生院和其家庭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后期康复工作,为其适应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县卫计部门及时将精神病人收治情况报县综治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县综治办牵头建立全县精神病人管理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通报全县精神病人的动态管理情况,包括精神病人病情诊断、医疗救治、信息采集和随访评估情况,重性精神病人的诊疗情况,实行精神病人动态管理。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拟订全县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意见;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就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交流,并提出工作建议和存在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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