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 〔2015〕42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制度》已经7月29日县政府十四届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始兴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资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对村组财务坚持“一村(组)一帐”管理,实行制度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五条 各乡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七条 各乡镇、村、组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制度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牌子加挂在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套人员三块牌子运作。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和资金代管制,代理辖区内村组日常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村组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受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业务受县财政部门指导。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村(组)一户、一村(组)一帐”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组记账核算,统一管理。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总出纳、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第九条 各村组选派一名财务报帐员,负责本村组财务单据按规定时间到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报帐结算工作。各村组财务报帐员必须参加乡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报账人员,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条 各村组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的财务报帐员职务。严禁村组主要领导兼任村组的财务报帐员职务,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由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职责是:(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组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组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组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标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标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标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组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总出纳的工作;(5)对村组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总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8)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 总出纳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票据的领、核、销工作;(6)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金额。
第十五条 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组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组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4)协助主任指标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村组财务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抵制和制止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组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标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收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组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组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组监督委员会汇报村组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组的财务公开工作;(8)负责村组资源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9)负责完善收支任证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村组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村组资金等行为的,乡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组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村组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综合决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预算方案须在年初编制完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或到会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村组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村组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年终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各村组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组年度财务决算,并将村组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 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村组委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通过后,方可调整。年终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组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大会公布和说明,同时在管理平台和公布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可按村组分别开设存款帐户,统一管理),分村组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村备用金为5000元以下,组备用金为1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村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预支现金管理,预支现金是指村组委班子成员办事需带的资金。村组报帐员要做好预支现金的登记工作。预支现金实行谁办事谁打条,经办人在使用后,要按时与村组报账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 村组集体的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的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贪污、挪用公款。村组现金收入时,要按出据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五日之内交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本村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存款印鉴实行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总会计、总出纳和村组委公章(简称“三印”)共同预留、分别保管。向开户银行提取存款,必须“三印”齐全。一次性取款或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进行预先核准,由村组提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小组理事会)审核后,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有关票据向开户行提取存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财务“代理(记)”后,村组不得另行开设存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根据资金量大小实行每月(季)或每半年盘点一次,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管理中心总会计和总出纳相互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账簿上签章。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收入全额上交,开支计划下拨,先收后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组另设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票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对跨年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总出纳负责按村组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进行账单账款核对,与村组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和现金余额。除了向村民直接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收益分配款及村组零星开支以外,超过1000元的结算项目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村组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集体审核签章,村组委负责人签字“准支”,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签章入账。对大额开支,乡镇可以制定相应的乡镇领导问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规定的正规收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办理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组集体收入包括:乡镇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村组将所有收入要出据统一的收款收据,按收据填写日期五日内交所属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集体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直接分拨到村组监管账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要分类分村(组)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执行开支的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开支要主管领导审批,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村(组)委会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村组财务审批权限
1、村委会开支500元以内(含500元),由村委会主管领导审批,开支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开支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由村委会领导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要报乡镇政府核准。
2、村小组开支500元以内(含500元),由村组长审批,开支5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由村小组干部和组理事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3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村小组干部、组理事会成员和组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村组的支出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全面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组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组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村(组)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组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村(组)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负责人、村委会(组理事会)负责人、村党组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村组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会员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经村(组)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村委会负责人、村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经办人承担。对村组集体重大开支,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应向乡镇主要负责人汇报。经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的事项,不得入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组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不得干预村组正常合理支出,更不能侵占村组资金 。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组,各级农财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签字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标准。
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部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组干部报酬,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各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会议讨论通过为本组干部报酬,报乡镇政府审批备案。
3、村组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同期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任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生活费,已领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4、村组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补贴发放,也可在年终一次性固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视村组规模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村组集体经济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按开餐人数抄出花名册,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每人每餐开支标准控制在30元以内。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组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组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村组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年初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杜绝村组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组干部村务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级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乡镇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由村组两委提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组5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组)委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批,管理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
第四十七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帐,否则谁开支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
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
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六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四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1、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会计每季度(半年)与村组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列出各村组的科目余额并装入各村组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以村组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3、以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因此,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组结算一次,并对各村组财务进行决算,做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七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1、每年1月15日前公布财务计划;
2、村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组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开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2、财务收支: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公益福利费支出等;
3、债权债务;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4、集体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5、其他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1、村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对村(组)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2、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后,由村(组)报帐员向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3、村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组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组)的报送资料录入电脑记帐,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同时打印出财务公开报表后返回村(组)张贴公布。
第八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大对村组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批,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强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组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每年年末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六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组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须经村组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审核,并有村组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六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对本村组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六十五条 专用收据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对村组报账员实行收据委托制度,即谁领收据,谁负责收据的保管、使用、缴销,一旦收据出了问题就追究票据管理员或报账员的责任。每次一般限领1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同时,每一次报账时,村组报账员必须携带所领收据,由代理记账会计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和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村组委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第六十七条 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收款收据、现金支票等的领用、使用和结余份数逐项登记,并进行销号。村组报账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据。严禁村组私自印制、购买收据和使用作废收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制度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村组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无形资产包括集体的经营权、管理权、技术专利权和品牌商标等。
第六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摸清家底,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准确掌握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建立资产清查机制。
第七十条 村组资产清查应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应有党员、镇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一条 村组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 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七十三条 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七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章 资产台账制度
第七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七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履行报告手续,报乡镇政府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购建,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第七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处置。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七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台账由村组报账员设置、保管,并定期与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三章 资产评估制度
第八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组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十一条 村组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根据价值大小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人员共同开展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十二条 村组集体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复。
第八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必要的账册调整。
第十四章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八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村民所有,在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出让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第八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论标的物价价值的大小,全部进入乡镇农村资源资产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十八条 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合同必须在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签订。
第八十九条 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乡镇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章 资产经营制度
第九十条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九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承包费和租赁金或收益分配,收据一律使用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及时交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九十四条 县、镇有关管理机构定期对村组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部分 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资源登记簿制度
第九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组集体土地(耕地、非耕地、企业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倒闭企业闲置地等)、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和收益性资源。
第九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对集体资源性资产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第九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九十八条 村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第九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十七章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百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其承包、租赁时,全部进入乡镇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的,必须先召开村组两委会确定可行性方案,提请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要提交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全体村民代表(户代表)同意后,在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约定条款、承包费、租赁金,并签订双方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并将竞标、竞价结果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一百零五条 村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所有程序完成后,将承包、租赁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查。
第五部分 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村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或荒山承包、租赁合同,水面和滩涂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第一百零七条 村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 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乡镇纪委、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一百零九条 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公布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村组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放备查。
第六部分 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奖金福利、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对收益的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必须及时交存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同时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规范会计资料的管理,村组财会工作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账册和凭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组当届的会计档案由乡镇管理服务中心保管,统一由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乡镇、村、组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开支审批限额的标准不得超过本制度所定上限。没有制订实施细则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各上级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以前制订的其他制度中有关农村财会管理的内容如与本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