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7〕30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工业园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始兴县工业园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17日县政府十五届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经信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579)。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始兴县工业园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园区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工业园投资兴建企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韶关投资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2015〕4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市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6〕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引荐始兴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投资者到县工业园区投资,经确认的社会个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引资人”)。由县财政拨款的个人、部门和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⒈ 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落户县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点是以办公文具、机械电子、食品加工、定制家具等产业及其配套产业链方面的项目为主;
⒉ 项目在本县设立独立法人,并在本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
⒊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设项目,且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⒋ 投资方与县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正式投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⒈ 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⒉ 国家、省、市、县计划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
⒊ 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
⒋ 原企业追加投资或改扩建项目;
⒌ 往年的项目,只是企业法人代表更换、企业名称更改或迁址另建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一般性奖励。
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至2‰和项目投产后缴纳税县留成部分的2%至3%给予叠加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单个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
(1)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进行奖励;
(2)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6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进行奖励;
(3)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境外资金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2.纳税奖励标准。
(1)项目投产后缴纳税达到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年度县留成部分的2%进行奖励;
(2)项目投产后缴纳税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年度县留成部分的2.5%进行奖励;
(3)项目投产后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年度县留成部分的3%进行奖励。
纳税奖励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周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
投资方与县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中,若明确在投资总额和用地规模内分期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两期),项目第一期应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项目第二期应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亦按一般性奖励兑现。投资方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投资后,再续投资或扩大再生产部分不再计奖。
(二)叠加性额外奖励。
⒈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近三年《财富》杂志发布结果为准)的工业项目,在始兴设立独立法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至5亿元(不含5亿元),额外给予奖励20万元;5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额外给予奖励30万元;10亿元以上,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
⒉ 引进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近三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结果为准)的工业项目,在始兴设立独立法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至2亿元(不含2亿元),额外给予奖励10万元;2至5亿元(不含5亿元),额外给予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额外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引资人申报及认定。引资人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及时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阶段性参与招商及项目服务工作;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出具书面证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奖金分配届时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投资方不能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二)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⒈ 招商奖励申请表(附表);
⒉ 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多证合一);
⒊ 投资方对引资人的认可证明;
⒋ 投资方的出资证明,如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资金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财务凭证或验资报告以及银行出具的投资方出资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购置土地费用(以土地购置发票为准)、土建投资费用(以工程结算发票为准)、设备投资费用(以购置设备发票为准)等;
⒌ 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分别在每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进行。
(四)审查核实。引资人申报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经信局、园区管委会、审计局、监察局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在一个月内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审核结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奖励金的发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核准符合奖励标准后,在一个月内兑现奖励金。
第六条 附则
(一)引进同一项目,同时满足其他已出台奖励政策的,可按奖励幅度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不予累计。
(二)引资人所得奖金由县财政局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引资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励金的,依法追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三年。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始兴县招商奖励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引资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地址 | | |
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引进时间及所在地 | | |
投资总额 (万元) |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投资者名称 | | 产业类型 | | |
完成投资情况 | | |||
经营范围 | | |||
证明材料 | ……(具体材料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