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7〕35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始兴县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次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此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县编办提出,由县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梳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始兴县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计5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备注 |
1 | 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 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 | 申请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需的体格检查证明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局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医院 | 事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4 | 民办中小学校资产证明(银行存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四条。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民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证明(银行存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十四条。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6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编制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申请成立全县性宗教团体的验资 | 全县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 |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 县公安局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第十九条。 | 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认可证书(CNAS),安防工程检验能力在认证或认可能力范围内,且认可或认证范围应当涵盖所有安防工程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县级公安部门负责30万元以下或无风险等级的审批及验收 |
9 | 民办非企业开办资金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0 |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理报告编制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县国土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属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事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100万以下项目竣工验收 |
11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七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2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报告编制 | 县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县国土资源局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县环境保护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修订)。. |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 | 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
15 | 环境监测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县环境保护局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99号) | 环境监测机构 | 事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6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三条。 | 列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
17 | 测绘报告(竣工地形图测绘、房屋示意图测绘)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 | 放(开)线证明书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定点标桩、验线测量记录册)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无须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
20 | 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拟投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检测单位 | 企业、 | 30日 | |
22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3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4 | 申请在县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申请占用、挖掘县管公路所需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县管公路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 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6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具有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步设计文件包含初步设计报告书、水文分析复核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设计计算书、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投资概算书和其他专题报告。 |
27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1.《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六条。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8 | 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评定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014年修改)第八条。 | 法定的评估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编制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性能测试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 县农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二十六条。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检验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 具备文物保护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 | 具备文物保护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3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具备文物保护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所需的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三条。 | 具备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5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所需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七条。 | 具备放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7 | 公共场所卫生评价报告编制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8 | 验资证明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且资金来源为募集时,应提交验资证明。 |
39 | 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2号)第六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10个工作日内 | |
40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编制 | 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 县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1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0〕7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领)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45 | 相关生产系统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4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7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8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符合国家、省资质要求的相关设计单位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9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符合国家、省资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占用、挖掘县管公路审批 | 县公路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类似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县公路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类似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52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编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11年第2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