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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始府规〔2017〕1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5月23日县政府十五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3333224。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韶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且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上级指令性计划项目不在本范围内。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合理。项目投资规模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相适应,要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收入相匹配,要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经费支出相协调。

(二)管理规范。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严禁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责任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金额、建设年限等进行行政论证,形成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并按照以下权限决策审批:

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300万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300万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超过1000万元(含)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超越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经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原则上须依次办理项目立项(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预算审核或备案、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手续。

第六条  明确项目审批、审查阶段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局负责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局负责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建安工程预算;县财政局负责概预算审查审批、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或备案、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建服务企业库,其中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工程咨询企业库、造价咨询企业库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库,财政局组建工程预决算审核企业库,择优录取资质服务企业,为业主(代建)单位提供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第八条  业主(代建)单位在办理项目立项、招投标等业务过程中所需的资质服务企业,按以下方式确定:

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且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下的,从企业库中选取服务企业。

选取服务企业的监督机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始兴县财政局和始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第九条  项目实施按第四条程序审批同意后,业主(代建)单位应办理立项,首先编制项目建议书(技术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00-500万元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编制项目概算书;估算总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由县发改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批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均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内,由县发改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初步设计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要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编制不得漏项,且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要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局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审定后,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并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机关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有关要求,列明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不得超出项目投资概算工程费用部分。县财政局(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经审核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招标等相关手续。招标文件在发布前,需按以下权限审核:项目总投资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含)以上的,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核。

第十六条  经中标公示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业主(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申请施工许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或开工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材料、构件检测工作由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若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不具备相关检测项目的资质,可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另行选择。

第十八条  项目按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进入验收阶段。由业主(代建)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合同等,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行业监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为最终拨付工程款总额依据。

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实行项目投资预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原则,凡是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导致项目结(决)算超过投资预算的,由始兴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联审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审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基本程序,各行业、各部门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7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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