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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75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林业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645)。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9

 

 

 

始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森林防火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三)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四)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五)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始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在始兴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县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森林防火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办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县林业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卫计局、县广电台、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电信始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3.县森防指的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决定和启动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与相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森防指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森防指决定;联系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森防指;负责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5.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府办:负责协调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

县人武部:协调驻始兴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县林业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根据《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粤林〔2017〕57号)文件规定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及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县检察院:督促和指导涉火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法院:加大对纵火、失火烧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快审快判涉火犯罪案件。

县教育局:指导各中、小学校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责转移、疏散灾区群众,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负责调集、供应和处理森林火灾扑救中所需的救灾款物。审批因扑火负伤、致残或死亡、牺牲的人员相关事宜。

县司法局:参与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制定工作,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火经费及处理森林火灾应急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森林防火经费,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动车辆,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卫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公布森林火险等级,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的分析资料,根据气象卫星森林火点实时监测资料,进行森林火灾现场气象预报服务,根据需要做好工作增雨扑火工作。

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指导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电信始兴分公司:帮助健全森林防火常规通讯网络,保障扑火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二)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镇政府的请求,驻始兴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始兴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及省、市直属在始兴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热点、林火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县森防办。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到县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需向市森防办报告的重大信息,县森防办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规定上报。

(三)县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研判全县各地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森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四)县森防指要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

六、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应急预案和自身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发生森林火灾,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                                                             

 (一)分级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当发生火警或较大森林火灾且受害森林面积较小时,启动村、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受害森林面积较大时,启动乡镇、县级应急处置办法。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以及重点防火区(车八岭保护区、南山保护区、丹凤山公园)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启动本预案,由县森防指统一负责应急处置。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二)联合响应。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组织响应。

发生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1.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乡镇必须派出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3.对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等到有效控制,县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一)应急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二)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村(居)委会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森防办。县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及时将县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成立现场指挥部。执行县森防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森防指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开展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四)调动扑火队伍。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县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由现场指挥部和当地森防指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第二梯队: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快速反应的原则,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乡镇以及毗邻的村、居委会和林场的森林消防队伍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三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县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商相关部门就近调集。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市森防指挥部支援。

(五)扑火机具准备。各级森防办、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都应当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打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储备较多的扑火机具,并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保证应急调用。当储备的扑火机具不足时,使用应急资金紧急购买,确保扑火需要。

(六)通信工具准备。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现场指挥部的人员要携带移动电话、手持对讲机、车载电台等通信工具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县森防指、毗邻乡镇、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及所在县、乡镇、村的相互联系。

(七)后勤保障。县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县经信、民政、发改、农业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服、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县卫计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八)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国家级、省级、县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珍惜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九)扩大应急。当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森防指报县委、县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协助处置的,由县森防指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十)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森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二)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同步进行。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防指和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追查山火肇事者。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调查和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森防指应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将处置情况按程序上报省、市有关单位。

九、新闻报道

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县林业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十、培训和演练

县、镇、村级森防指或森防办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县级扑火指挥员的培训工作由省或市森防办组织,镇级扑火指挥员和半专业扑火队员的培训工作由县森防办组织,应急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的培训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

十一、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森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二)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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