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始兴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始府办〔2013〕160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始兴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经县政府十四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

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共同提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及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提出,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

(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其中,商住用地项目在竞买保证金中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的10%的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出让合同的定金可抵作竞得地块的成交价款);工业用地项目在竞买保证金中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的20%的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要求操作:

1.竞得人按期缴交地价款的,可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总额的20%。未按期缴交地价款的,每日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方缴纳拖欠价款1‰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付清的,出让方按程序无偿收回公开交易地块,竞得人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金不予退回。同时,出让方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2.竞得人经县住建部门核定按时动工开发的,可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总额的40%;未按时动工建设的,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动工建设指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完成到以下工程形象进度:基础需基坑开挖的项目,基坑开挖和支护完工;无基坑开挖的采用桩基的项目,所有基础桩施工完毕;其他基础形式的项目,基础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工程量。

3.出让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按期竣工的,竞得人可向出让人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总额的40%,出让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逾期竣工的,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工业项目履约情况监管。

1.工业项目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住建部门申请项目工程规划、建设审批等有关手续。

项目完成正负零以下施工,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建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意见对工业用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工业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准入标准必须符合《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并且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土地供后的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落实情况进行具体监管,园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供后履约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监管。

3.将工业建设项目实际税收贡献度与合同约定标准的差值作为违约金标准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建设项目投产(投产时间以出让公告约定为准)后其税收贡献度未能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企业须按照实际税收贡献度与约定标准的差值缴交违约金。税收贡献度在此是指工业企业投产后,工业企业所占用单位土地面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即税收贡献度(万元/亩·年)=当年企业所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万元)÷企业占地总面积(亩)。

按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用地企业在约定达产的年份及以后,税收贡献度不得低于7万元/亩·年。

园区工业用地项目税收贡献度违约由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代表县政府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核定和收取违约金,国税、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园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度违约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和收取违约金。

三、闲置土地的监管

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属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监管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全力协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闲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工业用地由县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处理。

(一)对已供土地动工、竣工时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别提前半年和一个月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预警提示。

(二)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三)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造成闲置用地的单位、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县“两建”办,在诚信档案平台上予以公布。

(五)闲置用地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抄送供电、供水、供气、工商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工商等部门不得为闲置用地权属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适用于始兴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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