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49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始兴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4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和经营管理的行为。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县土地,通过收购(回)、征收、前期开发、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求实际,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和征收、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及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土地储备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在县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土地储备业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土地储备的监管机关。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前期调查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在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及时将土地移交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管理,同时报送相关征地原始材料复印件给土地储备机构备案。

(三)协助做好储备用地的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土地储备机构修建储备用地的围墙,防止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淤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变化,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储备法律法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代表县政府持有储备土地。经县政府批准,由储备中心委托国土等部门出让或划拨储备土地。

(二)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出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受县政府委托,按照“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土地实施征收、收购(含优先购买)、收回、置换等储备工作。

(四)负责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招商策划、规划指标申请、地价测算等工作,拟订储备土地出让方案。

(五)负责办理储备土地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征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基础配套建设等前期工作;

(六)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有计划开垦、储备土地;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做好项目开发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政府储备、开发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八)负责土地储备、开发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开发等原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三) 依法收购(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 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六) 下列根据有关规定收回的国有划拨用地:

  1.县人民政府收回待统一出让的机关单位划拨用地。

  2.因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3.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4.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5.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而收回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6.国有单位在处置土地资产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需要收回的划拨用地。

  (七) 依法应当储备的其它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收回,并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县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 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 储备土地的宗地图(坐标、面积)。

  县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上述3项材料后,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入库登记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或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工作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一)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储备土地的宗地图(坐标、面积)。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收回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收回国有企业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工作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单位职工安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一)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收回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完毕后,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土地及有关征地补偿等材料移交给县土地储备机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土地收购对象,并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备范围。

  (二)由县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关的镇(乡)及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四)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地调查、评估测算、协商收购价等结果制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先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县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后,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县土地储备机构将所收购的土地纳入储备。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1.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2.储备土地的宗地图(坐标、面积)。

  3.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的,应予以优先收购。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优先收购。

第十六条  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应由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规定中的标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县土地储备机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韶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土地储备计划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 项目策划及融资计划。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以及县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审计,并于每年6月份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报告上年度土地储备情况。

  第十九条  全县当年的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上年度的11月底前完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纳入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储备土地登记发证规定,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账和档案,并录入全县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财政部门备份。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账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账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及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账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意见、测绘图纸、估价报告、入出库登记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现场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或可委托所属乡镇或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竖立界桩及标志牌,以及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整理,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整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整理费用经县审计部门审定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县土地供应计划需要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专业策划顾问公司,结合地块的规划条件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策划,策划主要内容包含:地块周边环境的调研、地块项目定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制定、土地上市方案制定及土地招商策划等。策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策划方案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业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策划和前期开发可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但所需开发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后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拨付,同时按照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拨付园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和前期开发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储备土地未供应之前,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在不影响抵押权的情况下进行。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开发以及土地市场的供需平衡拟定年度储备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储备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开发整理,具备出让条件后方可组织评估,制定具体供应方案,并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人民政府同意土地供应方案的正式批复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土地储备机构。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发出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土地储备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县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县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县财政拨付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具体包括县财政按照挂牌土地成交价的4%提取的土地收益基金,按照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纯收益30%提取的土地储备积累金,以及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三)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法以储备土地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或依法以其它方式融资贷款筹措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 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五)储备土地出租、前期开发等经营收入。

(六)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办分离制度,即所有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应分项目逐项申请报批,储备资金应专项用于县人民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需要支付的贷款和利息。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它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储备前期调查费用,包括地形测绘费用、规划和权属等查阅费用及储备规划编制等相关费用;储备土地项目策划及包装费用;储备土地管理费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融资抵押手续办理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所需的资金,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拟征收地块的预算费用或实际征收工作进度的资金需求拨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拨付。

第三十六条  按照储备土地挂牌成交价的4%提取工作经费,其中60%作为县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支出,40%作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工作经费,按照储备土地宗地挂牌纯收益的6%计提,具体分配方案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扣除按相关规定应计提及上缴的费用和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土地收益。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和置换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其储备成本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第四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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