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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始府办〔201426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和企业

《始兴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3333431)。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13

 

始兴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涉及的各单位和企业应加强沟通协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的思路,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应会同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根据我县和各乡镇的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下达的资金控制数和省级专项资金额度,结合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工作要求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预期效益等。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级次通知到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我县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和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项目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主要产业和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种植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鱼苗繁殖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枇杷、杨梅、沙田柚、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等木本油料、蔬菜、茶叶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  各实施单位和企业应按照报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  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地主导产业发展。

第十  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  财政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单位及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并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我县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根据我县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和实施。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我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农口部门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与实施;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支付资金的材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负责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

   (二)按规定筹集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三)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分配和转下达中央和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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