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4〕31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227)。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始兴县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防止和查处囤地、圈地与浪费土地行为,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结合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工作,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产生原因复杂,在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中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到位,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还应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在前期土地清理的基础上,全面查清辖区内所有现状闲置土地和低效建设用地。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四)实事求是,信息公开。按照调查情况和信息公开规定,实事求是地公开清理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公告、网上督办。

(五)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各类闲置和低效用地提出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或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三、范围与方法

(一)清理范围。各部门要在前期开展土地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全面清理全县自2003年至2013年以来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重点是园区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和旅游项目用地。

(二)清理方法。根据土地利用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采用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使用权人、座落、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并将台账主要信息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形成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做到“台账、图斑、实地”相一致。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和台账,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查清近年来批而未供土地,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四、确认和处置措施

(一)闲置土地确认和处置方法。

认定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1.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不含土地出让金),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开发建设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闲置土地的处置,要树立“以用为先”的原则,实行一地一策、灵活处置。根据清理结论性成果资料,依法依规采取不同方式处置。具体如下:

(1)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限期开工。对未动工开发不满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开工(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应书面告知国土部门现场确认。采用限期开发方式盘活用地时,企业应按空闲土地面积向县财政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用地5亩以下的,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的20%收取,5亩以上(含5亩)的每增加1亩下降一个百分点收取,最低按不少于10%收取。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投产、达产或开展经营活动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凡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实是因政府交付土地时间延迟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或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处置后同意其继续使用的,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因规划调整造成土地闲置的,能开发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算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5)协议有偿收回。对土地使用者无法完成开发且愿意放弃开发建设的,可协议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收购价格为原取得该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建造成本评估作价补偿。

(6)置换土地。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可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原则,采取置换土地进行开发。

(7)无偿收回。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低效用地的认定和处置方式。

1.本方案所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工业用地、旅游和商服用地。符合以下第1至3项其中两个条件或符合第4项的,即认定为低效用地:

(1)项目开工建设面积(包括街道)未达到应开发总面积60%的土地。

(2)投资规模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规定60%的土地。

(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开工投产2年内税收亩产未达到规定60%的土地;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上项目,开工投产3年内税收亩产未达到规定60%的土地。

(4)未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其他规定情形的企业用地。

2.处置方式。

针对每宗地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案进行盘活处置:

(1)限期开发。

对开工建设(投产)不足2年,且因自身原因导致低效用地的,要求签订《盘活用地协议书》或《补充协议》,限定在3—6个月内按照原投资计划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2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因政府原因造成低效用地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原招商引资单位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原因消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

采用限期开发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空闲土地面积向县财政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用地5亩以下的,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的20%收取,5亩以上的每增加1亩下降一个百分点收取,最低按不少于10%收取。待全面履行协议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竣工、投产、达产或开展经营活动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协议收回。

对低效用地,鼓励和动员土地使用权人退出用地,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并重新安排出让。

在收回土地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原取得该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建造成本评估作价补偿。

(3)土地使用权转让。

属于闲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由政府依法按闲置土地处置。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低效用地可依法转让: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三是受让方承诺其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环保、安全等落地准入条件,并经县政府同意,同时对建设周期、产出效益作出承诺;四是用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的必须整体转让,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经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但分割后单宗用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土地使用权人有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的,应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转让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征求园区、住建等部门意见,出具是否可以转让意见,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的,给予办理转让手续。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对开工、竣工期限及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同限期开发的规定)。

(4)依法收回。

  对不愿意进行限期开发和协议收回,也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低效用地,由县政府依法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土地。

五、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处置程序

(一)核查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在全面自查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认定,提出拟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企业,并报县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拟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方案。由土地清理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提出拟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由县国土资源局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或《低效用地认定通知书》,说明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拟处置方式及申诉的权利。

(四)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或《低效用地处置决定书》,说明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及处置方式。

(五)依法依规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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