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始府〔2014〕11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4〕1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4〕1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前物价变化情况,县政府决定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达到省、市要求标准,即2014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333元/人·月和147元/人·月;2015年1月1日起分别不低于374元/人·月和172元/人·月;2016年1月1日起分别不低于418元/人·月和190元/人·月;2017年1月1日起分别不低于457元/人·月和206元/人·月。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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