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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始兴县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始府办〔2015〕22

关于印发始兴县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始兴县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

资金发放管理规定

为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林农权益分配平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12〕363号) 及《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对象农户信息资料收集和更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切实抓好本辖区省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补偿对象农户信息资料收集和报送工作。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根据当年本村(组)人员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做好补偿对象农户信息资料收集、更新和上报工作,当年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均股、均利家庭股数、人口数、分配金额、银信账户、联系方式等资料如有变更的,须于当年7月底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持加盖公章的本村(组)农户变更信息资料向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办)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将视为当年补偿对象农户信息资料不变;各乡镇政府须于当年8月底前统一将当年补偿对象农户信息资料上报县林业局,用于编制本年度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县林业局于9月底前将编制好的本年度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审核无误后,委托银信机构于10月底前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银信账户。

补偿对象应该如实申报信息资料,因补偿对象自身原因造成信息资料失实、失效的,由补偿对象自己承担责任。各乡镇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对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信息资料失实而引起的纠纷和造成补偿对象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补偿资金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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