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

始府〔20157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

一、红豆杉、罗汉松、樱花、花梨、竹柏等苗木补偿

(一)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5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0元/亩(每平方米18元)计;

(二)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计;

(三)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5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6.67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每平方米7.5元)计;

(四)幼树(高度1.3米以上):零星种植按20元/棵计;每亩超过200棵(每3.3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计;

(五)苗(高度1.3米以下):零星种植按20元/棵计;每亩超过400棵(每1.66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每平方米6元)计;

(六)秧苗按10元/平方米计算。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2000元(即每平方米18元)。

二、水杉树、落羽杉、含笑等补偿

(一)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0000元/亩(每平方米15元)计;

(二)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35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500元/亩(每平方米5.2元)计;

(三)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2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6.67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四)秧苗按10元/平方米计算。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

三、人工种植樟树

(一)特大树(离地面1米处直径50厘米以上):补偿搬迁费,按1000元/棵计;

(二)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按100元/棵计;

(三)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按80元/棵计;

(四)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10厘米):补偿按70元/棵计;

(五)幼树(高度1米以上):补偿按3元/棵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

四、人工种植的茶叶补偿按面积计算,大茶叶树6000元/亩(每平方米9元);中茶叶树4000元/亩(每平方米6元);小茶叶树2000元/亩。

五、火龙果参照柑、橙、桔等果树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生姜补偿按面积计算,成熟期5000元/亩;中熟期3000元/亩;初种期2000元/亩。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七、千里光、牛大力、金银花等人工种植的中草药材补偿费,成熟期按5000元/亩补偿;中苗期按3000元/亩补偿;幼苗2000元/亩补偿。

八、果树、苗木苗圃只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费用按不超过10000元/亩补偿计。

九、其它未列入《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增补青苗补偿标准》的青苗参考相似类别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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