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6〕34号
关于调整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前物价变化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48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35元。
我县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家庭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县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要加大保障资金投入,落实好保障配套资金,各乡镇要密切配合,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