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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始府办201642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7

始兴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等级评定以诚信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科学评级,对我县辖区各行政村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实施授信,解决农民贷款难题,实现农民增收,以进一步促进村风民风文明,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等,应尊重个人隐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和独立性、真实性、动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确保程序科学、规范。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信用镇评定。

第二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由县政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同村委会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信用镇(乡)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息采集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农户信用评级涉及评委会成员或其亲属的,该成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评定。

第七条  镇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录入,并实行统一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原则上农户评级资料由村委会保管,金融机构需要参考时再另行复印,信息采集小组及时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农户信用信息,对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信用村(镇)建设工作,确定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工作方向,制定具体的信用户、信用村(镇)的评定标准,以及创建任务时间表,召集创建成员单位举行联席会议、总结会议,负责信用村的备案以及信用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金融机构职责。

1.金融机构应全力调配人员参加农户信息采集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和乡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农户信用等级初评、复评等工作。

2.接受信用户的授信、用信(贷款)申请;加大对信用户、信用村(镇)贷款授信支持力度;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3.协助和指导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村认定和验收等工作。

(三)镇(乡)政府职责。

1.组织实施宣传工作。统筹安排全镇(乡)到村到户的宣传工作。

2.负责信用镇(乡)申报工作。

3.安排落实和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人员到位,工作有序开展。

(四)镇(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职责。

1.组成。建议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金融机构负责人、乡镇政府相关干部为成员。

2.职责。传达上级工作要求;制定本镇(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审核和审批行政村(自然村)申报信用村,及时将信用村建设相关资料上报至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村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对信用村进行动态监管。

(五)村委会职责。

1.宣传发动农户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协助核实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3.负责农户信用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

4.负责向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申报信用村工作。

5.积极引导信用户申请用信(贷款),实现增收致富,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监管和收贷收息工作。

6.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社会管理。

7.协助做好其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职责。

1.组成。从村委干部和金融机构选取4至6人组成农户信息采集小组,并选举1名村干部任组长。

2.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农户提交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信息录入。

(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成。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乡镇驻村领导担任。评委会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乡镇驻村干部、金融机构代表、村委会代表、村民小组长、老干部或党员代表、其他代表。评委会成员人数不能少于11人,且须为奇数。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由评委会决定,人数不能少于3人。

2.职责。评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和复评工作。

(八)农户职责。

1.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项采集表》等有关资料,按要求提供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如需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信(贷款),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借款手续;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接受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要求;

4.踊跃支持国家政策,热心村中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依据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信用及合作状况、财务状况等要素,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十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辖区内,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农户填写《广东省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项采集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

(二)由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本指引,提出初评意见和复评意见,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评定,呈评委会讨论无意见后,在本村张榜公布。

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申请。农户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提交《广东省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项采集表》,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包括: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

2.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或个人财产及收入证明资料;

4.生产经营类证明资料。

二是调查。农户信用信息评定小组应遵循“小组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资金情况;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

3.信用状况: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其他合法途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授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

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

5.社会管理项目等其他有关情况。

三是初评。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评定工作小组安排至少两名成员(初评员)根据计分标准,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上给农户打分评级,并签名确认。初评员对其调查内容真实性、指标评分和出具的初评意见负责。

四是复评。评定工作小组安排至少另两名成员(复评员中必须有一名金融机构人员担任)进行复评,并填写《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中的复评意见,然后签名确认,复评员对其复评内容结果负责。

五是开会评审。评委会成员集中开会,根据初评、复评员的调查情况及信用等级的评定建议,充分考虑农户代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意见,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

六是公示结果。将评定结果在村委会、村小组显眼场所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务必将评级结果知会至每位参评农户,如有异议,及时核实纠正。

七是信息录入。在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农户信用等级后,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应及时将农户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录入汇总报送到县征信中心。

第十二条 评定限制条件。对出现以下七种违约特征的农户,可直接认定较差级别的农户,无须按指标计分评定。

违约特征内容:

(一)家庭核心成员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且悔改不彻底的;

(二)家庭核心成员有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习惯的;

(三)家庭核心成员因逃避债务长期藏匿难以联系的;

(四)农户有提供虚假资料恶意骗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行为的;

(五)农户卷入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的;

(六)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认定农户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的;

(七)家庭核心成员在金融机构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①挪用贷款;②无特殊合理原因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③无特殊合理原因贷款欠息90天以上;④与农户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损失;⑤在金融机构存量贷款被认定为次级或以上不良贷款的。

除以上七种违约特征实行一票否决外,出现以下情况该农户家庭最高评级为“较好级信用户”。

(一)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二)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因主观因素造成或出现缀学行为的;

(三)家庭核心成员主动引发打架斗殴并致他人重伤以上的。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及信用等级评定等材料。农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基本情况、家庭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收支情况、金融信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及声明等。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根据农户基本状况、资产、收支、金融信息、社会管理等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为提升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平性与可靠性,客观反映农户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可结合县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经济特色等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制定科学、规范的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计算参评农户分值,再根据分值从高到低进行定级。定级分值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对应分值标准

优秀

80分(含)以上

较好

70(含)—80分

一般

60(含)—70分

较差

60分以下

信用等级为优秀、较好、一般的农户评定为“信用户”。被评定为“信用户”的,由村委会统一向金融机构报备,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贷款授信:“一般级信用户”最高授信1万元,“较好级信用户”最高授信3万元,“优秀级信用户”最高授信5万元,“较差信用等级”农户列入辅导期,暂不获得申请授信资格。

第五章  信用村、信用镇评定

第十六条  信用村、信用镇的评定。

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年度信用村、信用镇的评定推广工作,以推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民参与社会管理,更好地发挥信用等级制度的作用。

年度信用村由村(组)申请,每年6月底前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依据相应条件审批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村核发信用牌匾,每年年审1次;年度信用镇由镇申请,每年6月底前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依据相应条件审批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镇核发信用牌匾,每年年审1次。

第十七条  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应具备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不良贷款占比不高于5%;

(二)信用户占已评定信用等级农户的60%以上;

(三)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信用村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四)村委会无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积极主动地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帮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

(五)村两委干部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十八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基本分(100分)+激励分(20分)的方式进行,基本测评包括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宣传力度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激励项目有社会治安4分、党风廉政4分、计生工作4分、安全生产4分以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大户4分。具体见《信用村测评表》。

第十九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向所在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信用村评定申报审批表》。

(二)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表后,组织初审人员和复评人员对照评定条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复评,并填写《信用村测评表》。初审、复评得分80分以上的,经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呈报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

(三)镇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以所在乡镇政府名义授予“信用村”牌匾。同时,上报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用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镇应具备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辖区内70%以上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辖区内被评为较好等级以上农户占已评定信用等级农户的50%以上;

(三)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四)镇党委、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五)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二十一条  信用镇的评定程序。由所在乡镇政府填写《信用镇评定申报审批表》,递交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实地调查核准,并对乡镇工作小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机询问抽查,提出综合意见,提交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予以命名,并授予“信用镇”牌匾。

第六章 信用户、信用村(镇)评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实施动态管理。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组织复评。有效期内农户出现重大不利事件、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等较大变动情况,核查不再符合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其有效期相应顺延。有效期满后,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等级资格。对农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变更其信用等级并报备金融机构,影响信用等级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整授信额度。同时,在农户征信系统中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新。

(二)信用村、信用镇每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镇的档案管理。

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镇档案,以村、镇为单位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户基本信息、信用等级档案(本指引第十三条)等相关资料;

2.信用村、信用镇等相关审批认定文件。

其中农户基本信息和信用镇档案由县征信中心集中存放保管,农户信用等级档案由村委会管理,信用村档案由镇政府集中存放保管。其他金融机构、单位或农户本人需要查询使用的,可以申请调阅复印。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或称信用村信用户授信),是指通过信用村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的信用贷款授信。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如农户通过其他担保方式(信用农户联保除外)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授信的,不列入“信用村信用农户”的授信统计范畴;而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的整体承债能力决定是否给予授信。

第二十五条  已获金融机构授信的信用户,可根据授信额度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用信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许可的情况下,信用村、信用镇辖区内的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暂没有贷款需求的信用户,县、镇、村在评选和确定各级人大代表、优秀党员和先进分子时应给予优先考虑。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信用村、信用户出台相应激励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提高信用村、信用户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相关考核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问责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二)参与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三)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四)有效期内不按规定动态调整农户信用等级;

(五)不及时将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录入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信用户、信用村(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罚。金融机构可以取消全部优惠条件。

附件:1.广东省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项采集表

      2.始兴县农户信用评分表

      3.信用村评定申报审批表

      4.信用村评分表

      5.始兴县信用镇评定申报审批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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