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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661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7月26日始兴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

 

 

 

始兴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围楼(围屋)的保护工作,继承始兴人民创造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始兴独特的客家文化、围楼文化和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对全县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围楼(围屋)加以修缮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围楼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围楼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围楼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围楼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遵循“保护与开发结合,修缮与利用并行”的理念,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的“四有”原则,逐年修缮我县的围楼。

三、工作内容

(一)收集全县现有围楼(围屋)信息,分乡镇分类别整理好全县围楼(围屋)(含遗址)资料,如地理位置、建筑年代、用材类型、形状现状、围楼(围屋)全貌图片、业主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建立信息台帐。

(二)在保证结构安全前提下,对围楼(围屋)的墙体、瓦面、梁架、楼板、楼梯、门窗等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持围楼(围屋)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三)在修缮过程中,最大限度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充分利用原有构件,对于残损构建经修缮加固后能重复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四)挖掘围楼文化内涵,结合客家文化传承和乡村生态旅游开发,提出可行性开发利用建议。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始兴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各镇(乡)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县广电台、县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博物馆,由县文广新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文广新局分管副局长和博物馆馆长任副主任,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围楼(围屋)保护(认养)工作的日常事务。成立围楼(围屋)保护(认养)验收小组,成员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博物馆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员组成,负责围楼(围屋)修缮的验收事宜。

(二)领导小组职责。熟悉围楼(围屋)环境特点,掌握围楼(围屋)修缮和保护工作程序,落实围楼(围屋)保护、利用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围楼(围屋)业主、修缮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围楼(围屋)等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申报要求政府出资抢救性修复的围楼的方式进行确定;督促和监督围楼(围屋)修缮进度及修缮后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

1.县府办:牵头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2.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相关部门围楼维修工作的督查督办,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积极,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县财政局:负责各乡镇上报的围楼维修工程结算审核,并参与现场验收,下拨围楼(围屋)修缮经费,保障围楼经费发放到位。

4.县文广新局:负责围楼(围屋)修缮的指导、组织及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荐、审批拟修缮、保护、利用的围楼(围屋)项目和方案;对围楼(围屋)修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围楼(围屋)修缮,修缮完成后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文物的专业验收。

5.博物馆:做好围楼维修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核定上报公布围楼保护单位;对围楼(围屋)保护(认养)工作进行指导;编制年度围楼(围屋)修缮、保护工作报告;参与现场验收。

6.各乡镇人民政府:(1)组织围楼业主筹集资金;选取和申报围楼维修项目;做好当地群众对于围楼维修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维修进度;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严格遵照《文物保护法》实施执行;聘请监理人,落实维修项目的完成。前5年每个乡镇必须每年完成维修1座以上围楼,如乡镇已完成全部围楼维修后可不用再申报。(2)根据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的规定,对没有列入等级文物的围楼(围屋)文物主体原则上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建设需要进行新建新农村房屋建设用地审批时,需按程序报批,征得文物部门的意见,方可建设。

7.县住建局:参与现场验收,并提出工程的专业意见。根据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的规定,对没有列入等级文物的围楼(围屋)文物主体原则上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建设需要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的,需按程序报批,征得文物部门的意见,方可建设。

8.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的规定,对没有列入等级文物的围楼(围屋)文物主体原则上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建设需要进行新建新农村房屋建设用地审批时,需按程序报批,征得文物部门的意见,方可建设。

9.县旅游局:结合行业管理的要求,提出合理建议,作为围楼(围屋)修缮参考,并引导业主完成修缮的围楼进行开发利用。

10.县广电台:负责围楼(围屋)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

11.县信息中心:负责围楼(围屋)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保护方式

由县文广新局下属文物保护部门博物馆推荐,采用围楼(围屋)抢救性修复、认养修缮和自主修缮三种方式进行。

(一)抢救性修缮。无人认养,业主又不愿出资修缮的围楼(围屋),进行抢救性修缮,重点是主墙体及瓦面的抢救性修缮,确保围楼(围屋)不再因风雨侵蚀而损毁、倒塌,为后续认养和资助修复创造条件。

(二)认养修缮。认养即出租或出让围楼(围屋)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引进有能力进行围楼修缮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拥有合法主体的单位、个人实施认养。

(三)自主修缮。由围楼业主集资或独资进行修缮、保护和利用,发挥围楼(围屋)自身特点,作为祖业进行继承利用,可结合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科学开发使其成为乡村景观景点或乡村小客栈等。自主修缮后仍可对外出租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养。

六、修缮项目申报

围楼(围屋)修缮实行业主项目申报制,村镇(乡)县层层申报,最后由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围楼(围屋)修缮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文字、图像材料等。

(二)围楼修缮施工方案。维修业务、认养人、围楼维修实行业主、施工单位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围楼(围屋)修缮施工方案。

(三)修缮工程预算。经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围楼(围屋)修缮预算文本。

(四)经费来源证明。围楼(围屋)修缮、保护经费筹集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各乡镇自行申报,每年按先后顺序补贴10座围楼的修缮经费。

七、围楼(围屋)认养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当年围楼(围屋)认养目录,确定全县未列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围楼(围屋)向社会招认,当年未被认养的移至下一年度认养目录。

(二)认养者自愿选择认养目录中的任何一座围楼(围屋),向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书、保护和开发意向书、修缮施工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与业主签订《始兴县围楼(围屋)认养合同》并报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始兴县围楼(围屋)认养合同》条款和上文“工作要求”第三款约定,经验收合格给予资金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围楼保护(认养)工作小组,收集整理本乡镇围楼(围屋)资料,建好台帐,协助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范围内的围楼(围屋)业主开展围楼(围屋)环境整治,为认养和修缮工作做好准备。

(二)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把围楼(围屋)修缮、保护和利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长效机制。

(三)经县博物馆统筹安排,已认养的围楼(围屋)业主自本文件下发之日或自认养协议签订之日起,90天内必须向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修缮方案,经审核通过后60天内必须动工修缮。围楼修缮工作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完工。认养后未按以上要求进行修缮的,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或业主有权撤消认养协议,收回围楼(围屋)认养权,重新向社会公告,再次对外认养。

(四)经县博物馆统筹安排,暂未被认养的围楼(围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动员业主集资或独资修缮、保护。修缮方案由业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经县围楼保护(认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施行修缮。

(五)经县博物馆统筹安排,暂未被认养,围楼(围屋)业主经多次动员仍不愿意修缮的围楼(围屋),由乡镇组织抢救性修复项目申报,所需基本资金由县镇(乡)村三级统筹。

九、经费保障

经县围楼保护(认养)验收小组验收并会议讨论确定通过后由财政局审核并下拨维修资金,下拨资金每年每座围楼维修经费上限10万元,对于维修经费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产生的维修经费下拨。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可出台维修经费补助相关政策,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围楼保护工作。2012年以来认养维修的围楼,在县文广新局已申报备案并经验收符合补助条件,可以由县文广新局按程序申请县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十、其他

本方案只适用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围楼,不包括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始兴县围楼认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始府办〔2012〕8号)》和《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围楼维修工作方案的通知(始府办〔2014〕71号)》一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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