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始府办201662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科学规划、合理有序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破解村民建房难和违法乱建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2016712日县政府十四届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将破解农村农民建房难和遏制违法乱建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共建生态家园相结合,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划管控管理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用地保障,力争通过3-5年努力,基本解决全县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难问题,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农村违法乱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现美丽乡村风貌。

二、工作举措 

(一)认真编制农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

结合国家和省市宅基地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积极筹措资金,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试点先行,积累经验,201812月前全面完成全县各村宅基地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颁证工作;以各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2016年开始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现况及需求。各乡镇应会同国土、住建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等审批政策,积极倡导拆旧建新,科学合理编制各村村庄整治规划建设方案,明确分期分批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合理确定宅基地规划布局。

各乡镇政府及县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需要和区域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居民点,科学设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村庄布点规划,由县住建规划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协调配合编制。禁止建设区内严禁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自201610月开始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另行选址规划新农村,各村应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等工作,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限制建设区是指根据村庄布点规划,对规划确定的迁并自然村停止新建、扩建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农民原址拆建和改建住房,但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是指在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居住建设用地范围内,或经国土和住建规划部门确认适宜规划建设村庄的用地范围内,依据规划要求实施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在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建房应统一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等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对经批准确认的新村规划用地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由国土部门负责按规定调整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借指标,或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非耕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县国土部门可先行审批,待规划修编和土地调查时调整完善。村庄规划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含自留地或承包耕地)均由村委会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发证模式,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管理重心下移,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由县国土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所在国土资源所实施,审批由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国土部门备案,同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布。县国土部门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系统,并对乡镇政府审批实行全程监管、检查,一旦出现审批秩序混乱、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乡镇委托审批权,并追究责任。乡镇在审批时,应使用GPS初步确定四至方位,按照定量面积标准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需使用1:500国标测量图件)。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使用面积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并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依法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因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中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等客观原因,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经本人申请,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或转移户籍等方式妥善办理。

申请宅基地需使用同村其他村民承包地的,双方可通过调整承包土地方式协商解决;调整不了的,经协商申请人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向提供方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农村村民确因现有住宅不宜翻建利用或因实施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不能就地翻建,需易地申请宅基地的,应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原宅基地处置合同,承诺限期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把宅基地退还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乡镇政府和县国土部门负责旧宅基地拆除验收(以拆平为准),并查处逾期不拆除、不归还原宅基地的一户多宅违法行为。拆除旧住宅后自行复垦为耕地的,经村委会同意该户村民仍享有其经营使用权。在约定期限内未拆除交还的,村委会可无偿收回,其地上附着物按照废弃物处置。

宅基地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报批过程中涉及缴纳新增费、耕地占用税和落实占补平衡等义务应由宅基地申请使用人缴纳或履行。

县住建部门应根据各地农村村民风俗习惯、家庭人口结构、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设计户型通用套图,免费提供给申请建房户选用,引导村民按图施工、合理建房,切实保障新建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四)切实维护宅基地上合法权益。

农村村民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除缴交规定税费和履行占补义务外无偿取得,各村可根据实际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宅基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通过约定年期、到期赎回的典卖形式实现用益物权。外来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村民同意可以承租宅基地。村庄内部退出的宅基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回购,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可以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实现宅基地财产性收益。

对具有旅游和文化传承价值的传统村落的宅基地,在符合规划和保持原有建筑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村民可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自用经营,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原有宅基地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后,依照三旧改造留用地等相关政策和程序入市。

(五)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要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各地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要按照山边、水边、村边方便生产生活原则,探索坡地村镇方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等资源。宅基地审批时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六)整合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民住居环境。

各乡镇要加大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平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工程和新农村建设,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科学设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村内闲置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

(七)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

各乡镇政府、基层国土所及各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组织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同时收回该乡镇农民建房供地委托审批。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可不予受理该行政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积极探索并推行拆旧建新宅基地审批机制,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宅基地的,不予核发新建住房不动产权证。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依法依规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努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县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审批流程,切实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县国土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各乡镇政府要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审批结果公示、批后监管等制度。

(四)强化民主管理。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宅基地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与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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