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始府〔2014〕12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13〕27号)、《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4〕1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4〕19号)的相关要求及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全额救助。

二、2014年6月1日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上限为1.4万元。

关于医疗救助的其它事项,仍按《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始府〔2005〕21号)、《关于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救助标准的通知》(始府办〔2013〕1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负担。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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