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201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始兴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始兴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始兴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始府〔2005〕26号,以下简称《县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始兴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纯生二女已结扎的夫妻,从拿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结扎的第二年起,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免费办理农村合作医疗。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落实了结扎节育措施的夫妻,自结扎当月起,发给每人每月6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按省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三、对自2014年1月1日起政策内纯生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符合享受节育奖励的对象同时领取节育奖,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后,按省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四、对自2014年1月1日后政策内生育剖腹产结扎对象,即政策内生育剖腹产的产妇在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同时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政策内生育夫妇,在政策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时间内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励金由县、乡镇各负担50%。
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后,只要在退休时未享受加发工资和一次性奖励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计生奖励金。
六、本补充意见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