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4〕89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居)“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一次性缴费政策,做好继续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工作的通知》(韶人社〔2014〕82号)的要求,现就我县村(居)“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由于《关于继续执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韶人社〔2012〕66号)和《关于贯彻韶府办〔2013〕121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社函〔2013〕324号)文件中的一次性缴费政策于2014年8月28日停止执行。根据文件规定和要求,《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村(居)“两委”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办〔2014〕59号)中的“第三条第二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委”干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需补缴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第四条第二款:现任“两委”干部补缴2014年3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第七条第四款:已离任“两委”干部可参照本方案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停止执行。“两委”干部正常参保缴费政策保持不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两委”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或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简称37号文)第二条“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程序按照37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做好相关条款停止执行的解释工作,并做好继续缴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