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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4〕134号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水面: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40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林地:每平方米补偿14.85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4元。

第三条  青苗、附着物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城南镇党校周边政府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凡在县政府征地拆迁预通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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