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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511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第二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四届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25

 

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对已有地名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建立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我县共涉及11个大类,53个子类地名。

(一)行政区域名称(县,乡、镇);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四)居民点类名称;

    (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铁路、公路、街、巷、车站、停车场、桥梁、隧道);

    (六)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名称(水库、池塘、水渠、堤坝、发电站);

    (七)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古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名人故居);

    (八)建筑物名称(房屋〈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以及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瀑布);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丘陵、山脉、洞穴)。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按照便捷、节俭、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实施与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即地名信息基础部分由政府组织普查,地名信息技术部分通过购买服务来完成)、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进行。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七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工作准备(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始兴县实际,制定县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2.抽调人员组建普查工作队伍,落实普查经费。从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普查工作队伍,并通过普查试点对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能圆满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的技术队伍。向政府申请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任务完成。

3.人员培训。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普查员培训工作。

4.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二)实地踏勘(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l.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情况的知情人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三)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四)录入建库(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l.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五)成果制作(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六)自查上报(2017年4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1.全县地名普查验收由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由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先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改进,并于2017年4月1日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普查办于2017年9月1日前上报市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2017年11月30日前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2.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按工作规程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七)成果利用与表彰(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30日)。

l.编纂出版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

3.总结表彰,对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四、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由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始兴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以太平镇为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和掌握解决问题方法。同时结合试点,对面向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参与人员分批开展普查培训,稳步建立一支素质硬、效率高、能确保成果质量的技术队伍。

五、职责分工

为加强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精神,对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予以明确和划分。

(一)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拟定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始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5.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7.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8.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9.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承担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县行政区域、社会组织名称等相关资料。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3.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讯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

4.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

5.县民宗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楼门牌号等相关资料。

7.县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地质公园及矿区、山峰、山脉等相关资料。

9.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县城区矢量地图、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

11.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河流、湖泊、水库、水渠、堤坝、水电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

12.县文广新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

13.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

14.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相关资料。

15.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基本单位等相关资料。

16.县农业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农场、各类农业设施名称等相关资料。

17.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18.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

19.县编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  

20.县史志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相关资料。

21.始兴供电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

22.县人武部:负责提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资料。

23.县广电台:负责做好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乡镇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除有关部门提供以外的各类地名,包括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自然村、小区、市场、街巷、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普查对象等相关资料。

2.负责做好辖区基础地名数据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部分垂直单位职责。

车八岭保护区管理局、南山保护区管理处、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辖区内单位、自然村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普查对象资料的提供。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队伍保障。在普查机构确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业技术队伍,为开展地名普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队伍保障。

对参与地名普查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确保具备相应的能力。作业单位应具有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有效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地名普查办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作业单位应在各工序开展前进行专项培训。通过组织培训,统一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二)经费保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4号)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抓紧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的普查经费。

(三)安全保障。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四)宣传保障。县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五)充分协商。对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发现表述不一致时,组织该地理实体所在的县地名普查办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民政局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定期组织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进行座谈,交流地名普查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三)提高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海报、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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