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4日县政府十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3315079)。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始兴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专利创造工作,推动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始兴县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或暂住证)在本辖区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县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韶关市始兴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省、市、县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五条 从2019年起,设立始兴县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知识产权投入,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始兴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票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对专利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企业专利运用实施费用及用于奖励对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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