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4日始兴县人民政府十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联系电话:3335910)。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始兴县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 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8〕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实现森林生态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结合我县林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二)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三)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的原则。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四)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五)坚持生态保护、农民增收的原则。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县发展示范性家庭林场4-6个,专业合作示范社4-6个,省级林业龙头企业3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形成较为完备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集体林业生产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四、主要内容

  (一)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把小农生产引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大力发展家庭林场。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展成为家庭林场。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三)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鼓励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研发创新机制,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与农户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林农培训机制。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选择当地发展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基地,有针对性的开展面向农民的林业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培养造就一批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林业致富带头人,每年培训1-2个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开展2-3批次培训活动。

  (二)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登记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同时,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标投标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组织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三)加强财税等资金支持。对认定的县级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适当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方案在当年评定后根据评定情况另外制定)。资金来源从县财政或者林业专项资金(集体林业综合改革项目资金、林业有关项目资金)中列支。落实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享受林业贴息政策。

  (四)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生产用原料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五)创新林地使用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使用权后一定的土地面积(不超过5%)可用于林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对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使用荒山、荒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强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服务活动,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

  (七)强化人才支撑。支持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有意投身林业事业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强化动态监测。要建立多层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录制度并定期公布,对列入示范名录的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增强目录的导向性作用,实行定期监测和期满评价。要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制度。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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