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府〔2020〕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2020〕5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2月27日县政府十五届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227)。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始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城区建设项目征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及项目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范围:始兴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物拆迁方面的补偿。

  第二条根据《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始兴县城规划区的房屋征收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有关通知》(始府办〔2016〕71号)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地面上有产权(或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棚等的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水电齐全框架结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600元;二层~四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五层(含五层)以上按首层标准的3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50元(二层~四层按80%核算,五层以上按3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二)水电齐全砖混结构:檐高3米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200元;二层~四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五层以上按首层标准的3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50元(二层~四层按80%核算,五层以上按3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三)砖木(红砖、青砖)结构:檐高3米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000元;二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30元(二层按8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四)泥砖结构:檐高3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800元。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15元。(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五)事实经营性用房: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但在拆迁公告(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年以上(含2年),并连续经营至拆迁公告(预公告)发布前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具有事实经营性行为。但被拆迁人应当就取得营业执照和连续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确有困难的由房屋征收工作组现场核实认定。补偿面积原则上按房屋首层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二层以上不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但经营面积计算不得超过房屋纵深12米。分别按上述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泥砖结构首层补偿标准上浮30%进行补偿。

  (六)简易结构房和棚:

  1.用瓦面(含铁皮瓦、石棉瓦等)作顶且红砖砌2米的简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400元;檐高超过(不足)2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20元;

  2.用瓦面作顶(含铁皮瓦、石棉瓦等)且铁皮砌2米的简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300元;檐高超过(不足)2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20元;

  3.用铁皮瓦作顶的简易棚:檐高3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00元;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10元,超过6米按6米计算;

  4.用竹、木做支架,石棉瓦作顶且有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围蔽的简易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00元。

  5.用竹、木做支架,石棉瓦作顶且无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的围蔽简易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60元。

  6.用竹、木做支架,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作顶的简易搭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30元。

  (七)拆除房屋的技术层,屋高净空超过4米以上的按该结构标准的60%给予补偿;屋高净空超过3米以上4米以下的按该结构标准的40%给予补偿;屋高净空超过2.2米以上、3米以下的按该结构标准的30%给予补偿。

  (八)房屋(正屋)的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红砖瓦房2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或砖混结构房5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不接受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房屋搬迁补助。征收房屋涉及被拆迁人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涉及房屋搬迁事宜的补助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房屋搬迁费:正屋2000元每户;闲屋按房屋占地面积10元每平方米计;事实经营性用房按商品进货总价的1%计算,但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超过6000元,超过6000元的大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确定;

  2.炉灶费:800元每户;

  3.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二相照明电:400元每户;

  4.动力三相电:2000元每户;

  5.水、电拆装费:1200元每户;

  6.空调拆装费:200元每台(补偿二次);

  7.太阳能拆装费:500元每户。

  8.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房给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周转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住房证载面积每月补贴9元/平方米,补贴时间从搬迁之日起算(以签协议为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房屋租金。

  9.被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按照周边门店租金均价标准补偿6个月租金。

  (十)证内土地补偿: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每平方米补偿30元的办证费,该宗集体土地纳入征地面积。

  (十一)砖彻围墙:24墙按180元/平方米计;18墙按150元/平方米计;12墙按100元/平方米计;泥砖墙一律按30元/平方米计。

  (十二)沼气池:按1400元/个计;

  (十三)水井:砖砌或水泥披挡,内净宽80厘米及以上,深5米以上,按1500元/口计;其它水井及手摇泵井,每口补偿800元。

  (十四)水泥水池、晒谷坪、水泥粪池:厚度15厘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计,15厘米及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计。

  (十五)砖(石)彻塘基、挡土墙按200元/立方米计。

  (十六)水渠:土渠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泥渠每平方米补偿80元。

  (十七)水泥杆:8米长,按600元/根计;6米长,按500元/根计;木电杆按200元/根计。

  (十八)金属水管(室外、含水龙头):4分管,按10元/米计;6分管,按12元/米计;1寸管,按14元/米计;1.5寸管,按20元/米计;2寸管,按28元/米计;2.5寸管,按35元/米计。

  (十九)PVC管(室外、含水龙头):4分管,按4元/米计;6分管,按5元/米计;1寸管,按7元/米计;3寸管,按15元/米计;4寸管,按20元/米计;5寸管,按26元/米计;6寸管,按30元/米计。

  (二十)水泥涵管(室外):直径30厘米,按60元/米计;直径40厘米,按70元/米计;直径50厘米,按80元/米计;直径60厘米,按100元/米计;直径80厘米,按140元/米计;直径100厘米,按180元/米计。

  (二十一)水泥柱:长度1.5米以下,按30元/条计;长度1.5米至2米,按40元/条计;长度2米以上,按50元/条计。

  (二十二)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花园、门楼、水塔、手摇式水井等,以上一年建筑成本价为基数,按成新程度折算予以补偿。

  (二十三)卫生间化粪池补偿:三级的按1200元/个计;二级的补偿1000元/个计。

  第三条对在规定期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第四条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地面上无产权的房屋、棚,原则上不作补偿。如配合拆迁工作组,按照要求如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交付拆迁人的,对无产权(或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和棚)可参照有产权的房屋补偿标准的70%给予奖励;无产权(或无合法报建手续)的简易结构房和棚可参照有产权的简易结构房和棚补偿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有合法手续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养殖场等企业的搬迁及补偿补助费用,以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歧过大不能统一意见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各种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未列入本方案的其他拆迁项目,参照市场价值补偿。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并落实补偿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所有权人自行清理和搬离(不得索取搬迁、砍伐等其他任何费用),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清理或搬离的,由征收单位组织清理,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第九条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始兴县城规划区的房屋征收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有关通知》(始府办〔2016〕71号)相抵触的部分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预公告)且已实施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方案执行;施行前已正式发布征收公告(预公告)但尚未实施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按本方案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解读详见:http://www.gdsx.gov.cn/zcjdpt?id=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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