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2020〕6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已经2019年12月27日县政府十五届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227)。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
补偿标准(修订)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按季节收成的青苗补偿:水稻、棉花按2000元/亩补偿;马蹄、花生、甘蔗、辣椒、海椒按2200元/亩补偿;桑田、草莓、玉米(成片)、西瓜、香瓜按2400元/亩补偿;莲藕按2600元/亩补偿;黄烟按收成前期3000元/亩、中期2500元/亩、后期1250元/亩补偿。
(二)蔬菜、番薯、红苕、木薯、黄豆、大豆、豌豆、豆角、蕉芋、魔芋、芋头、苦瓜、冬瓜、丝瓜、茄子、高笋、葱、蒜等按2000元/亩补偿;生姜补偿按面积计算,成熟期5500元/亩;中熟期3500元/亩;初种期2500元/亩。象草、鱼草按800元/亩补偿。
(三)淮山、葛:种植时间1-3个月,每亩补偿2500元;种植时间4-6个月,每亩补偿3500元;种植时间7-12个月,每亩补偿5500元;种植时间1年以上,每亩补偿5800元。
(四)柑、橙、桔、李、枣、桃、龙眼、荔枝、黄皮果、枇杷、青梅、杨梅、柿子、板栗、橄榄、沙梨、沙田柚、番石榴、芒果、杨桃等补偿:
1.大树(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零星种植按225元/棵;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8000元。
2.中树(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75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4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4000元。
3.小树(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零星种植按8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6.67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8000元。
4.幼树(高度1.3米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棵计;每亩超过200棵(每3.33平方米超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5.果苗(高度1.3米以下):零星种植按12.5元/棵计;每亩超过400棵(每1.66平方米超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6.幼苗按7.5元/平方米计算,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五)葡萄、百香果、猕猴桃补偿:
1.大棵(种植3年以上,已挂果、上架、主杆直径6厘米及以上、冠幅2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270元/棵计;每亩超过7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9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9000元。
2.中棵(已挂果、上架、主杆直径2厘米及以上、冠幅2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8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5000元。
3.小棵(已挂果、上架、主杆直径1厘米及以上、冠幅1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8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8000元。
4.苗(没有上架):零星种植的按棵清点,补偿单价按15元/棵计;成片种植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葡萄、百香果、猕猴桃棚架:水管架设的按1500元/亩计,铁线架设的按1200元/亩计,竹木架设的按600元/亩计。
(六)蕉补偿:
1.大条(主干高1.5米及以上、主直径15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40元/条计;每亩超过15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2.中条(主干高1米及以上、主直径10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条计;每亩超过15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5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4500元。
3.小条(主干高0.5米及以上、主直径5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元/条计,每亩超过40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4000元。
4.果苗:按2.5元/棵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3000元。
(七)木瓜补偿:
1.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0000元。
2.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按80元/亩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8000元;
3.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下):补偿按70元/亩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7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7000元;
4.幼树:补偿按25元/棵计,每亩超过2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八)银杏(白果)树、桂花树、冬青、橡树的补偿:
1.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按25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0元。
2.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按2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6000元。
3.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下):补偿按12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0元/亩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2000元。
4.幼树(高度1.3米以上):补偿4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000元。
5.幼苗(高度1.3米以下):补偿12.5元/棵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000元。
(九)火龙果的补偿:
1.四年以上挂果树(含水泥架):零星种植按墩清点,补偿按200元/墩计;每亩超过150棵(每4.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0元;
2.三年挂果树(含水泥架):零星种植按墩清点,补偿按130元/墩计;每亩超过150棵(每4.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20000元;
3.二年树(含水泥架):零星种植按墩清点,补偿按70元/墩计;每亩超过150棵(每4.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1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1000元;
4.当年种植树(含水泥架):零星种植按墩清点,补偿按50元/墩计;每亩超过150棵(每4.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8000元;
不含水泥架的当年种植火龙果树按10元/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4000元);其余按相应补偿价格的70%计。
(十)甜笋竹补偿:
1.大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主直径8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的按8元/条计;每亩超过50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4000元。
2.中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主直径4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的按5元/条计;每亩超过60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元。
3.小竹(主直径2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的按3元/条计;每亩超过1000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元,两年内小竹每丛按12元计。
(十一)簕竹、黄竹、苦竹、散生杂竹、篙竹及其它成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散种按每条补偿3元,未成材竹按减半计算。成片种植的每亩超2000条成品竹,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当年新种小竹每丛补偿10元。
(十二)毛(苗)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按10元/条计,未成材竹按减半计算。每亩超过500条连片种植的,按面积计算,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当年新种小竹每丛补偿15元。
(十三)鱼塘(原为耕地的)每亩补偿4000元(其中:挖塘费2500元/亩、青苗1500元/亩);山塘每亩补偿3000元(其中:挖塘费1500元/亩、青苗1500元/亩)。
(十四)成片树木:成熟林每亩2000元;中龄林每亩1600元;幼龄林每亩1200元;梳残林每亩800元。零星树木按以下标准补偿:
1.特大树(离地1米处胸径50厘米及以上):按350元/棵计;
2.大树(离地1米处胸径20厘米及以上):按150元/棵计;
3.中树(离地1米处胸径10厘米及以上):按50元/棵计;
4.小树(离地1米处胸径10厘米及以下):按10元/棵计。
(十五)红豆杉、罗汉松、樱花、花梨、竹柏等苗木补偿:
1.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25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20000元。
2.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2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6000元。
3.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8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8000元。
4.幼树(高度1.3米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棵计;每亩超过2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5.苗(高度1.3米以下):零星种植按12.5元/棵计;每亩超过4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6.秧苗按12.5元/平方米计算。
(十六)水杉树、落羽杉、含笑、紫薇树等补偿:
1.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2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12000元。
2.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7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7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7000元。
3.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元。
4.秧苗按12.5元/平方米计算。
(十七)油茶树补偿:
1.大树(冠幅1.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6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2.中树(冠幅1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50元/棵计;每亩超过9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5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4500元。
3.小树(冠幅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2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2000元。
4.秧苗按3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单价每亩不超过2000元。
(十八)人工种植樟树:
1.特大树(离地面1米处直径50厘米以上):补偿搬迁费,按1500元/棵计;每亩超过2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30000元。
2.大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按150元/棵计;每亩超过5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75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7500元。
3.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6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6000元。
4.小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10厘米):补偿按70元/棵计;每亩超过70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计;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元。
5.幼树(高度1米以上):补偿按4元/棵计,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000元。
(十九)人工种植的茶叶补偿按面积计算,大茶叶树8000元/亩;中茶叶树6000元/亩;小茶叶树3500元/亩。
(二十)千里光、牛大力、金银花、蔓荆子、吴茱萸等人工种植的中草药材补偿费,成熟期按8000元/亩补偿;中苗期按6000元/亩补偿;幼苗4000元/亩补偿。
(二十一)天麻、田七人工种植的补偿按面积计算,成熟期(三年生)按16000元/亩补偿;中苗期(二年生)按10000元/亩补偿;幼苗(一年生)按5000元/亩补偿。
(二十二)用于维护农作物不受禽畜损害的勒树作为勒丛处理,大勒丛(平均高2米以上)按10元/米计,小勒丛(平均高度2米以下)按5元/米计。
(二十三)以套种方式种植果树、葡萄、竹、蕉、棕叶、苗木等作物,只按最高补偿标准的一个品种进行补偿。
二、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及其他附属设施迁移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始兴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标准》(始府〔2020〕5号)执行。
四、县城规划区外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水电齐全框架结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600元;二层以上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50元(二层以上按8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二)水电齐全砖混结构:檐高3米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300元;二层以上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40元(二层以上按8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三)砖木(红砖、青砖)结构:檐高3米的,首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1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首层标准的80%补偿。首层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30元(二层以上按80%核算)。(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四)泥砖结构:檐高3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800元。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15元。(含土地安置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安置土地且村里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领取60%补偿)。
(五)事实经营性用房: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但在拆迁公告(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年以上(含2年),并连续经营至拆迁公告(预公告)发布前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具有事实经营性行为。但被拆迁人应当就取得营业执照和连续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确有困难的由房屋征收工作组现场核实认定。补偿面积原则上按房屋首层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二层以上不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但经营面积计算不得超过房屋纵深12米。分别按上述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泥砖结构首层补偿标准上浮30%进行补偿。
(六)简易结构房和棚:
1.用瓦面(含铁皮瓦、石棉瓦等)作顶且红砖砌2米的简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400元;檐高超过(不足)2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20元。
2.用瓦面作顶(含铁皮瓦、石棉瓦等)且铁皮砌2米的简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300元;檐高超过(不足)2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20元。
3.用铁皮瓦作顶的简易棚:檐高3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00元;檐高超过(不足)3米的,每增加(减少)10厘米加(减)10元。檐高超过6米按6米计算。
4.用竹、木做支架,石棉瓦作顶且有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围蔽的简易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00元。
5.用竹、木做支架,石棉瓦作顶且无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的围蔽简易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60元。
6.用竹、木做支架,遮阳网(其他简易材料)作顶的简易搭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30元。
(七)拆除房屋的技术层,屋高净空超过4米以上的按该结构标准的60%给予补偿;屋高净空超过3米以上4米以下的按该结构标准的40%给予补偿;屋高净空超过2.2米以上3米以下的按该结构标准的30%给予补偿。
(八)房屋(正屋)的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红砖瓦房2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或砖混结构房45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不接受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房屋搬迁补助:
征收房屋涉及被拆迁人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涉及房屋搬迁事宜的补助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房屋搬迁费:正屋2000元每户;闲屋按房屋占地面积10元每平方米计;事实经营性用房按商品进货总价的1%计,但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超过6000元,超过6000元的大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确定。
2.炉灶费:800元每户。
3.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二相照明电:400元每户。
4.动力三相电:2000元每户。
5.水、电拆装费:1200元每户。
6.空调拆装费:200元每台(补偿二次)。
7.太阳能拆装费:500元每户。
8.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房给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周转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住房证载面积每月补贴9元/平方米,补贴时间从搬迁之日起算(以签协议为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房屋租金。
9.被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按照周边门店租金均价标准补偿6个月租金。
(十)证内土地补偿: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每平方米补偿30元的办证费,该宗集体土地纳入征地面积。
(十一)砖彻围墙:24墙按180元/平方米计;18墙按150元/平方米计;12墙按100元/平方米计;泥砖墙一律按15元/平方米计。
(十二)沼气池:按1400元/个计。
(十三)水井:砖砌或水泥披挡,内净宽80厘米及以上,深5米以上,按1500元/口计;其它水井及手摇泵井,每口补偿800元。
(十四)水泥水池、晒谷坪、水泥粪池:厚度15厘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计,15厘米及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计。
(十五)砖(石)彻塘基、挡土墙按200元/立方米计。
(十六)水渠:土渠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泥渠每平方米补偿80元。
(十七)水泥杆:8米长,按600元/根计;6米长,按500元/根计;木电杆按200元/根计。
(十八)金属水管(室外、含水龙头):4分管,按10元/米计;6分管,按12元/米计;1寸管,按14元/米计;1.5寸管,按20元/米计;2寸管,按28元/米计;2.5寸管,按35元/米计。
(十九)PVC管(室外、含水龙头):4分管,按4元/米计;6分管,按5元/米计;1寸管,按7元/米计;3寸管,按15元/米计;4寸管,按20元/米计;5寸管,按26元/米计;6寸管,按30元/米计。
(二十)水泥涵管(室外):直径30厘米,按60元/米计;直径40厘米,按70元/米计;直径50厘米,按80元/米计;直径60厘米,按100元/米计;直径80厘米,按140元/米计;直径100厘米,按180元/米计。
(二十一)水泥柱:长度1.5米以下,按30元/条计;长度1.5米至2米,按40元/条计;长度2米以上,按50元/条计。
(二十二)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花园、门楼、水塔、手摇式水井等,以上一年建筑成本价为基数,按成新程度折算予以补偿。
(二十三)卫生间化粪池补偿:三级的按1200元/个计;二级的补偿1000元/个计。
(二十四)对在规定期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二十五)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地面上无产权的房屋、棚,原则上不作补偿。如配合拆迁工作组,按照要求如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交付拆迁人的,对无产权(或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和棚)可参照有产权的房屋补偿标准的70%给予奖励;无产权(或无合法报建手续)的简易结构房和棚可参照有产权的简易结构房和棚补偿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六)有合法手续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养殖场等企业的搬迁及补偿补助费用,以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歧过大不能统一意见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五、征收土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各种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征收拆迁项目,参照市场价值补偿。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补偿。
七、被征收并落实补偿的青苗、附着物、建筑物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所有权人自行清理和搬离(不得索取搬迁、砍伐等其他任何费用),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清理或搬离的,由征收单位组织清理,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八、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始兴县城规划区的房屋征收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有关通知》(始府办〔2016〕71号)相抵触的部分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九、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预公告)且已实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方案执行;施行前已正式发布征收公告(预公告)但尚未实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工作的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解读详见:http://www.gdsx.gov.cn/zcjdpt?id=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