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廉政机关建设,杜绝违规用车,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始发改联〔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车辆类别和规定用途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为提高县直机关保留车辆使用效率,各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除保障机要通信需求和处理应急性工作外,符合以下公务出行情况的,可以安排使用:
(一)接待国家、省有关部委、兄弟市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始兴公务活动;
(二)以部门名义要求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公务活动;
(三)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四)副科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集体出行、往返火车站(指韶关高铁站、韶关火车东站、始兴县火车站)和汽车站以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五)其他公务人员5人以上集体出行和3人以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六)副科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根据核定车辆类别,专车专用,严格实行用途管理。
(一)执法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工作任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供开展特种专业技术业务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事务。
(三)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应当与其他公务用车一并严格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加油、维保等审批手续,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用车台账严格登记每次公务用车使用时间、车牌号、用车事由、出发地、目的地、乘车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档案及资料的保管。做好车辆申购材料、证照、编制核定材料、过户拍卖资料、车辆换牌、报废注销等资料的留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在节假日期间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确因公务活动需在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用车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派车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零件更换及保养,必须自行选定有资质的厂家定点维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必须按时做好所属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其他保险的投保工作,严禁未购买车险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必须定期通过交警部门的检测,严禁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各单位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驾驶员须在正规停车场或有保管条件的位置停放,并及时采取防盗、防损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无关人员驾驶。
驾驶员要认真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定时检查车辆的各功能及零部件运行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保养、维修措施,确保车辆处于可安全行驶的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一账,对号定点”管理制度,严禁一车多卡或多车一卡,严禁公卡私用。
“一车一卡”是每辆公务车对应办理一张加油卡。
“一账”是每辆车必须建立独立的加油管理台账。加油台账需严格登记每次加油时间、车牌号、加油数量、油品、加油费用、经办人、行车里程等信息。
“对号”是每张加油卡只能绑定一个车牌号,加油时核对车牌号码加油,严禁使用加油卡给非绑定车辆加油。
“定点”是各单位必须自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油品供应商定点加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加油供应商的加油站加油,应提前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严禁将加油卡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异车号刷卡加油,严禁使用自带其他容器加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执法执勤车辆统一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纳入平台管理。单位在执行公务或公务出行前需在平台上进行用车申请、用车审核、用车调度。用车订单生成后,驾驶员要按照调度信息在“广东公务出行司机端”按照取车、服务还车的流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车。如遇重大或紧急公务需要使用公务车辆,可先电话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出车任务,并在三天内及时核销平台异常订单。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终端管理。
定时检查公务用车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及时上传数据,对于出现设备故障等现象要及时报修。
车辆报废注销处置前,各单位需报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拆卸定位设备交回保管,严禁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损坏车载北斗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现象、严禁未经拆卸定位终端随车辆报废回收现象。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公务用车加油、维保、年检、保险等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确保管理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