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马市镇怡佳竹制品厂(经营者:邓宗龙):
我局查处你单位(你)拖欠邓*銮等9名工人工资一案,已于2020年1月19日向你单位(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9〕第19号)。因你单位(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始人社监字〔2019〕第19号)(详见附件),依法催告你单位(你):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9〕第19号)的要求,支付邓*銮等9名工人工资5131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