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2019〕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韶农规〔202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宅基地审批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不包含上天面楼梯间),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三、村庄建筑风貌要整体协调统一,新建住宅鼓励采用岭南民居风格、具有本县乡村民居特色风貌的建筑。
四、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满足防火分区等相关要求;不得在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范围内建房。
五、明确审批管理职责,建立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协调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指导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在政府授权下进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执法工作。
(四)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承担村级审核责任,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六、审批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分户”条件新建住房的;
2、原址改、扩、翻建住房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4、原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5、因规划需迁址新建住房的;
6、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农户。
(二)宅基地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2、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4、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但拒绝退回原使用宅基地的;
5、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审批流程
宅基地审批申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审批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宅基地书面申请。
2.建房书面申请。
3.填写《始兴县宅基地审批申请表》。
4.户口簿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6.土地范围和面积地形图(数字化测图)。
7.已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始兴县宅基地审批承诺书》。
9.房屋施工图纸(含农村村民自住房建设通用图集)。
10.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附件8),报送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和现场踏勘,复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审批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组织探索建立宅基地管理组织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线。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五)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提出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经现场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如符合拆旧(异地)建新,农村村民需按承诺时间退还原宅基地。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附件: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