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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始兴县江口水电站水闸及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成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始兴县江口水电站水闸及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和界桩布设公告如下:

一、划界对象

1水闸划界对象一览表

序号

水闸名称

闸孔数量

工程规模

1

江口水电站水闸

9

二型

2水库划界对象一览表

序号

水库名称

工程规模

水库库容(m3

1

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

小一型

800

二、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江口水电站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为:

1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江口水电站水闸各组成部分(包括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宽度300m,两侧宽度50m。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

2工程保护范围

以管理范围线为基准线,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外延200m。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外延200m

(二)根据《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1)管理范围

工程区以坝肩外延30m,以坝脚外延30m确定管理范围。

库区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确定管理范围。

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30m确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工程区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确定保护范围。

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

三、划界及界桩布设成果

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和《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水闸、水库实际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江口水电站水闸及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号)文件要求,结合江口水电站水闸及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范围线的实际情况,形成江口水电站水闸及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界桩布设成果。

四、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1始兴县江口水电站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成果

附件2始兴县山口一级水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成果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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