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已经县政府批准,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始府规审〔2025〕2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始兴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9日
始兴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和减少交通拥堵,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城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大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依法应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重型专用(项)作业车及整车长度超过6000mm、宽度超过2200mm、高度超过2800mm悬挂新能源号牌的中型厢式货车、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
载货汽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
专用作业车是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
二、城区限制通行时间。每天7时00分—22时00分
三、城区限制通行区域。北门路黄花园北道路口、黄花园北道、黄花园东道、体育路(限行)以西;永安大道丹凤西路路口至城东路路口(限行)、城北路永安大道路口至迎宾大道路口(限行)以南;丹凤西路永安大道路口至兴平路路口、兴平路丹凤西路路口至兴隆桥路口、兴隆北路以东;城南河南路兴隆大桥路口至天元大桥路口以北的城区范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在限制通行区域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重型专用(项)作业车只允许在每天22时00分至次日7时00分通行,对确实需要在非通行时间进入限制通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被限制车辆,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在限制通行时间内需要过境的大货车,可以通过国道323线县城过境段改线道路绕行或经永安大道-丹凤西路-兴平路-兴隆北路-河南路-县道344线-武深连接线-城东路(瑶村坳-和居乐)-黄花园东道-黄花园北道-北门路(黄花园北道路口-五里山路口)-永安大道绕行。
五、限制通行区域在允许(批准)时间通行的大货车,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六、军警、消防、应急抢险(修)的大货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城市市政维修养护、下水道清疏和洒水、清扫的中、重型专用车,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登记备案,在非交通高峰时段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作业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对于整车长度不超过6000mm、宽度不超过2200mm、高度不超过2800mm的中型厢式货车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七、大货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运散装物料须安装封车蓬盖,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大货车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在城区道路或桥梁上行驶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路桥。
载运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污染道路和环境。
八、大货车在城区道路违反本通告管理规定通行的,或者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等待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强行通行,不听从公安民警劝阻,拒绝、阻碍执勤民警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始兴县城区大货车限行区域范围图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始兴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