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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家庭林场评选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始兴县家庭林场评选认定暂行办法》(始府规审〔2019〕3号)已经2019年11月14日始兴县人民政府十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始兴县家庭林场评选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应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要求,促进家庭林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家庭林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县开展全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经营者,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经县林业局认定备案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被评为县级家庭林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林业项目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抵押担保、森林保险等政策优惠。鼓励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县级家庭林场认定标准由县林业局制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基础条件完备。经营者为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有相应的生产管理用房,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经县林业局认定备案,可以依法认定(登记)为家庭林场。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家庭林场以林业经营为主,主要从事种苗花卉、造林营林、经济林果、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等经营,其中,从事林下养殖业的家庭林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从事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家庭林场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规模经营适度。家庭林场经营的林地为本户自留山、从村组承包的林地或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30亩),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

  (四)运行管理科学。林业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有规范齐全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采用适度先进实用技术;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与当地林技推广、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林企业等进行专业化服务的沟通合作能力;能按有关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林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或注册商标创建。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林地产出率高出全县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5倍以上;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六条 县级家庭林场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领取和填写《始兴县家庭林场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送所在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初审合格后,在所在村公示栏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林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4.县林业局认定其家庭林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县林业局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始兴县家庭林场申请表》(见附件1);

  2.家庭林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3.林权证、林地(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经营林地的证明及复印件;

  4.村委会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林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6.从事林下养殖业的家庭林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从事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家庭林场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7.获得的奖励(奖牌、奖状等)、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或说明。

  第七条 县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林场,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批复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评,择优推荐并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林业局。

  (三)评选认定。县级家庭林场由县林业局组成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始兴县家庭林场评分表》(见附件2),综合评分达60分以上(含60分),再择优认定。

  (四)发文公布。县级家庭林场的评审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下的始兴县林业局专栏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发文公布,颁发县级家庭林场证书和证牌。

  第八条 县级家庭林场每年评选一次,镇政府每年3月底前报送推荐材料,县林业局6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九条  家庭林场登记管理

  (一)按照“申请自愿、依法登记”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林业部门认定、愿意注册的家庭林场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认定的家庭林场统一命名为“始兴县+字号+家庭林场”,字号可以是商标、品牌、经营者姓名等,“家庭林场”字样前还可冠用行业用语。

  (二)家庭林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应按林权证、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期限核定,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续期的,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换照手续。

  (三)家庭林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县林业部门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账户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等进行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十条 县级家庭林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期满后,可以申请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给予再次认定。在有效期内,家庭林场每年要进行自查,镇政府负责进行复查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12月底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家庭林场资格,3年内不准申报。

  (一)申报家庭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林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林场经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或者林业发展规划的;

  (四)家庭林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不按有关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家庭林场连续两年复查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林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始兴县家庭林场申请表.docx

  附件2 始兴县家庭林场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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